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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印发排污许可证通知 落实火电造纸行业持证排污工作
来源:环保在线网 点击:388    发布日期:2017/4/17
 

        上海市为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印发本市的工作管理通知。文件显示,2017年先期开展火电和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要求7月1日起,纳入这两个行业的企业必须持证排污。

据悉,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市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沪环保总〔2017〕120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市火电、造纸行业
 
  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2016年12月环境保护部下发了《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和造纸两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现转发给你们(具体《通知》文本可至环境保护部或上海市环保局网站下载),请认真贯彻落实。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强化污染源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
 
  2017年先期开展火电和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或《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6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DB31/963标准的设施.

 

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所有制浆企业、浆纸联合企业、造纸企业(行业代码221、222),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有工业废水或废气排放的纸制品企业(行业代码223),无工业废水或废气排放的纸制品企业暂不核发排污许可证。其余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纸制品企业在2020年前完成。
 
  二、核发机关
 
  根据本市固定污染源分级管理的安排,市环保局负责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化学工业区内排污单位等市级监管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具体名单附后),其余企业由各区环保局负责核发。
 
  三、时间要求
 
  (一)申请时间
 
  各相关企业应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第17条和申领技术规范的要求,计算申请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许可事项,制定自行监测等方案,按规定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签署《承诺书》,在4月底前到具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核发时间
 
  各区环保局要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18、19条的规定开展受理、核查、发证等工作,在6月30日前,完成火电和造纸两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四、申请要求
 
  各相关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根据技术规范填报相关材料,并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根据本市环境管理的需要,申请材料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1、根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定规则(试行)》(沪环保总〔2016〕200号)的要求,计算大气和废水许可排放量。其中,对于大气污染物,要以生产设施或排放口为单位申请许可排放限值,区分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新建固定污染源许可排放量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核定。对于水污染物,要按照排放口申请许可排放限值。许可排放浓度根据所执行的国家、地方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有行业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对于工业废水纳入污水处理厂的企业,一类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根据本市规定,按达标前提下的实际排放量核定,其他废水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按环保部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2、对于列入本市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总量控制方案(沪环保总〔2016〕111号文)的企业,还应当填报总量控制、冬季不利气象条件等相关管理要求。
 
  3、根据本市管理需要,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
 
  4、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有工业废水或废气排放的纸制品企业,实行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可以不填报许可排放量,简化自行监测方案(如减少监测频次,但一般不低于2次/年),纳管企业排污口规范化可参照本市水务部门监测井要求,以及简化其他管理事项等。
 
  5、已获得本市排污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环保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国家平台上重新填报,补充相关材料,获取排污许可证编码。
 
  五、核发要求
 
  市区环保局在核发排污许可证过程中,应把握如下要求:
 
  1、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程序,确定本辖区排污许可证受理、审核、发证、公告的业务流程。
 
  2、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环保专网管理端网址:http://10.102.12.101/permit/login.jsp)上,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做出受理、补正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对申请材料存在疑问的,组织现场核查和技术审查,根据审核结果,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
 
  六、环境监管要求
 
  从2017年7月1日起,纳入上述两个行业的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帐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确保按证排污。
 
  市区环保局应当根据两个行业企业的分布情况,制定监管计划。2017年下半年应当对火电、造纸企业无证排污行为集中开展监管执法。环保部门应当公开检查结果、执法监测结果(纳管企业可采用水务部门执法数据)、处罚结论等监管信息,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参与监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培训宣传
 
  市环保局在解放日报及上海环境网站进行公告,排污单位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管辖权的核发机关申领排污许可证,逾期未申报的,按照无证排污进行处理。
 
  市环保局将加强市级层面的培训,各区环保局应加强与核发对象的沟通,开展多方位、多层次的培训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公众宣传排污许可证实施要求。
 
  (二)严格落实责任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的时限要求,按期申领排污许可证,落实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等环保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提供排污许可证申报和执行管理相关的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
 
  市区环保局应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落实核发和管理责任。对企业按期申报,环保部门未能按期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市环保局将加大督办力度。从2017年下半年起,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情况将纳入环保督察范围。
 
  (三)及时报送信息
 
  自2017年4月起,各区环保局和应于每月7日前将核发进展情况报送我局,我局将每月公布各区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情况,汇总后报送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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